烟台市环保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烟台市环保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十度(某某)智慧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6财保44号
申请人:烟台市环保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二十度(**)智慧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桃村镇镇府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二十度(**)智慧供热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9057.81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二十度(**)智慧供热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9057.81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于藜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