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宗兵等生命权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27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淮法林民初字第0062号
原告***,男,住淮安市淮安区白马湖农场。
被告宗兵,女,住淮安市淮安区白马湖农场。
被告淮安大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白马湖农场场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宗兵、淮安大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颜士和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