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3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建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永平路北、康平路西郑东商业中心B区15号楼3**7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建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南建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注册地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系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也在郑州市,故应当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胶州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2022)鲁0281民初10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买卖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方法律部门解决。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住所地在山东省胶州市,故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