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4842号
反诉原告:郑州万向蓝城颐乐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白寨镇**河村华沟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358378542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公司工作人员。
反诉被告:河南建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永平路北、康平路西郑东商业中心B区15号楼3**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9800571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建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万向蓝城颐乐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2022年6月22日被告郑州万向蓝城颐乐地产有限公司对原告河南建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2年7月29日反诉原告郑州万向蓝城颐乐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反诉原告郑州万向蓝城颐乐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反诉原告郑州万向蓝城颐乐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