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6民初1139号之一
原告:山东邹平龙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好生街道办事处东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95401256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远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济南鲁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1320600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山东邹平龙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鲁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山东邹平龙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为10000元。2019年5月15日原告山东邹平龙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邹平龙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申请费2270元,共计2295元,由原告山东邹平龙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