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2执35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济南鲁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132060016。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鲁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生效的济历城劳人仲案字[2022]第241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济南鲁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立案前向***支付了全部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因此,***依据该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