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624民初253号
原告:***,男,汉族,1951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442××××××××××××034,住广东省和平县×××××××××××××××××。
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442××××××××××××915,住广东省和平县××××××××××××××××。
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441××××××××××××933,住广东省和平县××××××××××××××××。
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442××××××××××××612,住广东省和平县×××××××××××××××××。
原告:***,男,汉族,1975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441××××××××××××01X,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告:广东省和平县水利电力工程建设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H。
法定代表人:曾某1。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和平县水利电力工程建设安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广东省和平县水利电力工程建设安装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且双方已履行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和平县水利电力工程建设安装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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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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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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