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竑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义乌市鑫鹰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竑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2民初23112号 原告:义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龙回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浙江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丰亭东路1268号金华市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民主街道幸福选区基建局。 原告义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义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