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2民初23112号
原告:义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龙回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浙江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丰亭东路1268号金华市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民主街道幸福选区基建局。
原告义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义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