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

自贡东方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3财保13号 申请人:自贡东方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交城县***村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东方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东方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价值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价值9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财产保全申请人自贡东方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自房权证2014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马 成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