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

吉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122执2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晋1122执26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