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3782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93703709U,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春柳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80226352U,住,住所地山西省交城县***村西/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查封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财产。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另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