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3782号
申请人: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93703709U,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春柳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80226352U,住,住所地山西省交城县***村西/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57万元。申请人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