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181民催5号
申请人山东新华医药化工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新华医药化工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7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号为31300051/45615504号,出票金额为肆万元整,出票人为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济南圣泉海沃斯树脂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齐鲁银行济南章丘支行,出票日期2018年5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11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新华医药化工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新华医药化工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