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3民初3663号
原告:河南赫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北海路盛大世纪名城二单元七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7TR3W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河南赫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信息不明确,按照原告所列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赫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47.39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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