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02执恢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泸州成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省华葛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苗族自治州贞丰县。
法定代表人:**。
泸州成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华葛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川0502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贵州省华葛酒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泸州成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万元,自2017年1月起每月支付不低于10万元至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二、若被告贵州省华葛酒业有限公司连续三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立即对被告未付的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并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月利率2%对未付的欠款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因贵州省华葛酒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泸州成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华葛酒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余额。
2.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华葛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位于贵州省贞丰县、阴滩村的土地和房屋已依据贵州省黔西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23执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抵偿给了贵州金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华葛酒业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贵E62x**的长安牌汽车一辆,该车价值少且无条件处置,申请人不要求处置。
三、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封了被执行厂区内的酒罐20个及部分设备,暂不宜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川0502执恢2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省华葛酒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泸州成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曾强
审判员***
审判员康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