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成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大西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泸州成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2财保383号
申请人:重庆大西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蟠龙大道68号34幢附209#、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64207T。
法定代表人:杨冬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琴,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泸州成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泰阳路二段4号库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929764641。
法定代表人:黄德坤。
申请人重庆大西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泸州成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商业银行小市支行账号为20×××15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120000元。申请人重庆大西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渝A×××××、渝D×××××号小型普通客车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担保人成都焊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大西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120000元范围内查封申请人重庆大西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渝A×××××、渝D×××××号小型普通客车和担保人成都焊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
二、在12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泸州成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商业银行小市支行账号为20×××15内的银行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开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晓丽
书 记 员 许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