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德诚(山东)科技股份公司

某某与山东同方德诚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终29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同方德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木器工厂下岗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同方德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同方德诚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305元减半收取计415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