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昌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日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熟客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5民初12607号 原告:北京日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民营科技园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熟客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肖两河村村委会西15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日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昌公司)与被告北京熟客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熟客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熟客坊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熟客坊公司给付日昌公司货款140000元;2.请求判令熟客坊公司承担延期支付工程款的5%的违约金21500元;3.请求判令熟客坊公司自2016年11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请求判令熟客坊公司赔偿施工人员误工费及人员通勤费20000元;5.诉讼费用由熟客坊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6日,日昌公司与熟客坊公司签订《电力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标的49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首付200000元,货到乙方现场付13000元,发电7日后付清100000元。合同签订后,日昌公司于2016年11月6日发货至熟客坊公司现场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但按合同条款第六条第三款“甲方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的配合工作,解决现场运输、材料存放保管、交叉施工配合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熟客坊公司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日昌公司施工过程中受到当地村委会及其他人的干预,致使日昌公司5次中断施工,给我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直到2016年12月23日通过了验收发电。2017年11月份,熟客坊公司一直拒绝付款,日昌公司起诉至大兴法院,2018年1月20日,因日昌公司就尾款问题经协商同意付款,开具延期支票2张,第1张100000元已兑付,第2张140000元因密码错误未兑付。但熟客坊公司截至2018年3月25日以来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日昌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熟客坊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6日,日昌公司(乙方)与熟客坊公司(甲方)签订《电力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标的额为430000元。合同约定:本合同工程(配电室安装)价款:430000元。工程价支付:签订合同之日起分三次付清全款(签订合同3日内付款200000元,货到现场当日付款130000元,发电后付款100000元)。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应赔偿经济损失: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的处以每天千分之五的罚金,扣款至合同总价款的5%,但仍须完成工程施工并发电。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乙方工程款的处以每天千分之五的罚金,处罚至合同总价款的5%为止。 庭审中,日昌公司述称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已于2016年12月23日发电验收完毕。 另查,熟客坊公司于2018年3月25日向日昌公司出具票面金额为140000元的转账支票,后银行出具退票理由书,载明退票理由为密码支票未填写密码或密码填写错误。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熟客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熟客坊公司与日昌公司签订的《电力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电力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日昌公司包工包料负责配电室安装,故双方实系承揽合同关系。日昌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日昌公司主张涉案项目已经发电验收,熟客坊公司应当及时给付相应款项,现熟客坊公司向日昌公司出具转账支票,即代表其同意按照转账支票的金额向日昌公司支付相应款项。该转账支票因载明的密码错误导致日昌公司无法兑付,日昌公司有权要求熟客坊公司继续支付相应款项。故对日昌公司要求熟客坊公司支付剩余款项14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日昌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日昌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及施工人员误工费及通勤费,因日昌公司已主张违约金,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且日昌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误工费及通勤费,故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熟客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日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货款十四万元及违约金二万一千五百元; 二、驳回北京日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0元,由北京日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3元(已交纳),由北京熟客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4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300元,由北京熟客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