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顺发建材租赁部与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变更前为襄阳市智成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鄂0982民初1240号
原告:安陆市顺发建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烟店镇邓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982MA4C1WGG03。
经营者:***,男,汉族,1979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陆市府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变更前为襄阳市智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山水檀溪明园(的卢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17936168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系被告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陆市顺发建材租赁部与被告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陆市顺发建材租赁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陆市顺发建材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25123.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脚手架承包合同》后,原告按双方约定完成所有工作。2020年1月16日双方经结算,原告代表***与被告公司会计***均参与结算,双方确定脚手架租赁补偿款为25123.93元。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脚手架承包合同,又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并对承包合同的价款及补充协议的价款进行了相应结算,但原告支取预付工程款及生活费总额是2040391元,根据结算款减去预支预付款,原告多领取了50281元,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安陆市顺发建材租赁部与被告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住宅脚手架班组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安装、拆卸租赁设备等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被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原告出具的***(***)脚手架队补偿结算单与《住宅脚手架班组补充协议》相吻合,能够证明被告下欠原告住宅脚手架班组补充协议租金25123.92元的事实。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25123.92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支取预付工程款及生活费总额是2040391元,根据结算款减去预支预付款,原告多领取了50281元”,因被告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未提出反诉,本院不宜处理,被告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可根据《脚手架承包合同》另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陆市顺发建材租赁部租金25123.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计214.00元,由被告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