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02执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智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明园(的卢大厦8楼)。
被执行人: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花园大道23号。
被执行人:***,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魏小英,女,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刘跻鹏,男,199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智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魏小英、刘跻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鄂06**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魏小英、刘跻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06**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茂玉
审判员 郑玉梅
审判员 韩 冬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汪渝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