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8民初1851号
原告:苗某,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生,住长垣县蒲西区。
被告:河南中四防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
住所地:长垣县蒲东区长城大道东段长城商贸城东区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68DK3Q。
被告:姚某,男,汉族,1977年7月9日生,住长垣县。
原告苗某诉被告河南中四防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苗某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苗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苗某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