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ꋗ某与河南中四防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8民初1851号 原告:苗某,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生,住长垣县蒲西区。 被告:河南中四防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 住所地:长垣县蒲东区长城大道东段长城商贸城东区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68DK3Q。 被告:姚某,男,汉族,1977年7月9日生,住长垣县。 原告苗某诉被告河南中四防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苗某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苗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苗某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