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15772号
申请人:北京兴达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Q1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燕京雍阳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大东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未知。
申请人北京兴达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燕京雍阳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兴达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2325622.2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兴达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燕京雍阳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32562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