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828号
原告:湖北某某某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某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某某某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某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某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某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湖北某某某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湖北某某某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