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19698号
原告:**前,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雪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雪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创收世纪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采辛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前与被告北京创收世纪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收机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创收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创收机械公司赔偿**前因吊销驾驶证,失去工作的收入损失140 400元(以月工资7800元为基数,乘以18个月);2.判令创收机械公司赔偿**前交通费673.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创收机械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前于2020年8月3日进入创收机械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驾驶创收机械公司的大货车运送渣土垃圾等。2020年8月10日上午9时许,**前驾驶创收机械公司提供的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在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被交警以该车存在遮挡号牌的行为,对**前作出记12分吊销驾照,罚款200元的处罚。**前驾驶的车辆系创收机械公司提供,**前对车辆没有管理权,因此因车辆本身问题导致**前驾照被吊销,创收机械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因**前以开车作为生活来源,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两年内无法申请B2驾驶证,两年内基本失去生活来源,故该部分损失应当由创收机械公司予以赔偿。**前因此事支出交通费673.5元,也应当予以赔偿,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纠纷。财产损害赔偿是指物权受到侵权后的侵害赔偿,主要是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本案中,**前受创收机械公司雇佣,从事车辆驾驶工作,因违章造成**前驾驶证降级换证,系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的,是一种行政处罚造成的结果。**前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缺乏请求权基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韩 冰
书 记 员 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