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39378号
原告:北京韵动体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B0299。
法定代表人:***。
被告:航天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59号23号楼3层301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韵动体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韵动体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韵动体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