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0830号
原告:***视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泛海国际SOHO城3、4、6幢3号楼21层4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MA49F5Q702。
法定代表人:张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清秀,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炯,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航天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59号23号楼3层301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82541W。
法定代表人:赵书伦
本院在审理原告***视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航天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视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视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视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珊
二〇二一年 四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