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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与上海山堰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成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6民初6705号
原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山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成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诉被告上海山堰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成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承担(已预缴)。
审判长奚利强
审判员王超
人民陪审员智雪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宋骏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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