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525执恢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53417572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长阳县人,住长阳土家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依照本院作出的(2019)鄂0525民初11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7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多次进行网络查控,并冻结***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内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已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就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法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