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25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53417572J。
法定代表人:高池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路,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作出的(2022)鄂0525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本院当日立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其银行账户在存款2200元已予以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冻结了其银行账户,现在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就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冬云
审判员 徐楠婷
审判员 刘群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