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20245号
原告:自贡文投盛世丝路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路228号东源半岛14号楼2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燚,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界公园,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大堡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自贡文投盛世丝路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盛世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界公园(以下简称世界公园)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投盛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燚,被告世界公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投盛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133340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2年6月1日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46509.61元,并以欠款13334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1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自文旅2018第57号《设计制作安装合同》(以下统称《57号合同》),《57号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2019北京世界公园灯展项目的规划设计、制作、安装、守展、维护、拆除工作,被告按照《57号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原告按照《57号合同》的约定完成了相关设计、制作等工作,2019年1月3日完成验收,2019年2月28日灯会闭展,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3月1日签署了《灯会工程项目移交书》。后被告委托北京精信嘉业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最终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世界公园灯展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199万元,被告已支付191.7万元,剩余7.3万元拖欠未付。后因被告需就灯组进行修复,双方于2019年10月20日签署《2019世界公园设计制作安装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统称补充协议),增加承制费用240408元,原告按照《补充协议》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拖欠240408元未支付原告。另,2019年12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WLT-QT-DZLH-S-2019023号的《设计制作安装合同》(以下统称《2019023号合同》),《2019023号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2020世界公园迎新春灯会的规划设计、制作、维护、拆除工作,被告按照《2019023号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原告按照《2019023号合同》的约定完成了相关设计、制作等工作,2020年1月20日完成验收,但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了258万元,拖欠102万元未支付。因被告拖欠合同款项未付,于2021年9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合同结算情况》,**上述欠款的情况,对欠款的金额进行了明确。由于被告长期拖欠款项,已造成了原告较大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世界公园辩称,一、世界公园与文投盛世公司就合同的最终结算价格存在“以区财政的审核价格为准”的在先约定。文投盛世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世界公园向其支付“2019年世界公园迎春灯会项目”“2020年世界公园迎春灯会项目”合同价款,根据《设计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编号:自文旅2018第57号)、《2019世界公园设计制作安装合同补充协议》、《设计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编号:WLT-QT-DZLH-S-2019023)的约定和项目实际履行情况,世界公园存在未付清合同结算价款的情况,但实际未付清结算价款金额并非1333408元,文投盛世公司主张与事实情况不符。2020《设计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编号:WLT-QT-DZLH-S-2019023)预估合同总价款360万元,根据该合同第三条第二款之约定“因本项目为区政府委派任务,所以合同的最终结算价格以区财政的审核价格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到本案中,世界公园与文投盛世公司之间签订《设计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编号:WLT-QT-DZLH-S-2019023)合法有效,合同中针对合同最终结算价格的约定系世界公园和文投盛世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世界公园和文投盛世公司应切实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履行。世界公园与文投盛世公司之间合作存在合同签订之初预估合同总价款,但实际合同结算价款需经区财政的审核价格为准的在先约定,“2020年世界公园迎春灯会项目”北京市丰台区财政审核确定并实际拨付的最终结算价格为3290595元,并非文投盛世公司主张的3600000元。二、《设计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编号:WLT-QT-DZLH-S-2019023)履行过程中存在灯组材料及人员劳务费用减项应予以扣减。在《设计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编号:WLT-QT-DZLH-S-2019023)履行期间,因位于世界公园剧场南侧的《风调雨顺》灯组安装过程中考虑到安全因素减少了三分之二的灯组,故相应的灯组材料未实际应用到世界公园的项目当中,故减少的部分灯组材料预算应在结算价款当中予以扣减;另文投盛世公司在履行期间有四万支地插灯部分安装工作,因文投盛世公司人员均在安排赶制其他花灯的制作和安装,该部分地插灯的安装工作实际是由世界公园安排工人完成的,以上两项减项的事实经世界公园与文投盛世公司负责人**协商确定以上两项扣减费用65828.8元,世界公园认为应在工程结算价格中予以扣减。综上,因世界公园与文投盛世公司就实际未付清结算价款金额存在争议,世界公园多次与文投盛世公司沟通未果,故暂停向文投盛世公司支付《设计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编号:WLT-QT-DZLH-S-2019023)剩余部分结算价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包括:文投盛世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世界公园工商登记信息、《设计制作安装合同》、灯展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灯会工程项目移交书、2019北京世界公园灯展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2019北京世界公园设计制作安装合同补充协议》、《设计制作安装合同》、灯组承制项目验收表、《合同结算情况》、银行回单、
上述《设计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编号:自文旅2018第57号,甲方为世界公园,乙方为文投盛世公司,项目名称为2019北京世界公园灯展项目,合同总价为227万元,上述合同总价款系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的规划设计、制作、安装、守展、维护、制作及守展期辅件(脚手架)租赁费用及拆除服务。甲方有权寻求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公司对本合同额进行审核,最终合同额由第三方审核报告为准。1.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30%,即68.1万元;2.在乙方工人进场后3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50%,即113.5万元;3.工程完工,甲方验收合格时,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20%,即45.4万元;4.此费用含设计、制作、安装、守展、维护、拆展、制作守展期辅件(脚手架)租赁费用、税费等费用。如无双方共同确认,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此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七条乙方责任1.负责本合同方案的规划设计、制作、安装、运输、守展、维护、拆展等工作、乙方应对本项目施工制作、安装、守展、维护期间的质量负责。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制作费,甲方不按时足额支付制作费,按照未支付部分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上述《2019北京世界公园设计制作安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自文旅2018第57号(1),甲方为世界公园,乙方为文投盛世公司,2019北京世界公园灯展项目灯组的修复工作。主合同追加承制费用金额为240408元。
上述2019北京世界公园灯展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显示,审核结论为北京世界公园灯展工程结算书金额为2270742元,审定金额为1990000元,调减金额为280742元。
上述《设计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编号:WLT-QT-DZLH-S-2019023,项目名称为2020北京世界公园迎春灯会项目,合同总价为360万元,上述合同总价款系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的规划设计、制作、安装、守展、维护、制作及守展期辅件(脚手架)租赁费用及拆除服务。因本项目为区政府委派任务,所以合同的最终结算价格以区财政的审核价格为准。1.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30%,即108万元;2.在乙方工人进场后3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50%,即180万元;3.工程完工,甲方验收合格时,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15%,即54万元;4.剩余合同总金额的5%,即18万元作为质保金,灯展撤展后3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5.此费用含设计、制作、安装、守展、维护、拆展、制作守展期辅件(脚手架)租赁费用、税费等费用。如无双方共同确认,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此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七条乙方责任1.负责本合同方案的规划设计、制作、安装、运输、守展、维护、拆展等工作、乙方应对本项目施工制作、安装、守展、维护期间的质量负责。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制作费,甲方不按时足额支付制作费,按照未支付部分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上述《合同结算情况》显示,“文投盛世公司,贵公司与世界公园签订合同:1.合同编号:自文旅2018第57号;合同名称:2019年北京世界公园迎春灯会项目;合同标的:199万元;已付金额191.7万元;未付7.3万元。2.合同编号:自文旅2018第57号(1);合同名称:2019年北京世界公园迎春灯会项目;合同标的:24.0408万元;未付24.0408万元。3.合同编号:WLT-QT-DZLH-S-2019023合同名称:2020年北京世界公园迎春灯会-设计制作安装;合同标的:360万元;已付金额258万元未付102万元”落款处载有世界公园名称及公章,时间为2021年9月6日。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世界公园与文投盛世公司于2019年3月1日签订《设计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编号:自文旅2018第57号,项目名称为2019北京世界公园灯展项目,文投盛世公司需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的规划设计、制作、安装、守展、维护、制作及守展期辅件(脚手架)租赁费用及拆除服务。2019年10月20日,双方就上述合同签订《2019北京世界公园设计制作安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自文旅2018第57号(1),主合同追加承制费用金额为240408元。北京精信嘉业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为上述项目于2019年11月22日出具2019北京世界公园灯展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及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结算书金额为2270742元,审定金额为1990000元,调减金额为280742元。双方又于2019年12月9日签订《设计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编号:WLT-QT-DZLH-S-2019023,项目名称为2020北京世界公园灯展项目,文投盛世公司需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的规划设计、制作、安装、守展、维护、制作及守展期辅件(脚手架)租赁费用及拆除服务。2021年9月6日世界公园向文投盛世公司出具《合同结算情况》,确认自文旅2018第57号;合同名称:2019年北京世界公园迎春灯会项目;合同标的:199万元;已付金额191.7万元;未付7.3万元;合同编号:自文旅2018第57号(1);合同名称:2019年北京世界公园迎春灯会项目;合同标的:24.0408万元;未付24.0408万元;合同编号:WLT-QT-DZLH-S-2019023合同名称:2020年北京世界公园迎春灯会-设计制作安装;合同标的:360万元;已付金额258万元未付102万元。
庭审中,世界公园认可自文旅2018第57号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合同总结算价款、已付款、未付款金额同《合同结算情况》载明一致,但主张合同编号:WLT-QT-DZLH-S-2019023的《设计制作安装合同》合同总结算价款应以其单位出具的区级政府采购公告网络查询截图内容为准,该截图显示项目:丰台区2020年春节元宵节灯会,采购人:中共北京市丰台区委宣传部,供应商:世界公园,合同金额:329.0595万元,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1月22日,合同公告期:2020年2月28日,中标成交公告:中共北京市丰台区委宣传部丰台区2020年春节元宵节灯会中标公告;世界公园同时主张花灯数量减少三分之二,但认可已支付258万元。世界公园出具情况说***,该情况说明显示**落款签字按印的打印材料,该说明中**系文投盛世公司花灯项目负责人,明确最终金额以区财政审计金额为准,最终确定实际工程金额为329万,亦表示挂件数量减少三分之二,4万支地插灯由世界公园完成,扣减费用165828.8元;认为《合同结算情况》所载内容系财务人员疏忽所致。文投盛世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持有异议,认为应以《合同结算情况》所载内容为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文投盛世公司在庭审中主张其与世界公园存在定作合同关系,世界公园不持异议。文投盛世公司出具的《设计制作安装合同》、灯展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灯会工程项目移交书、2019北京世界公园灯展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2019北京世界公园设计制作安装合同补充协议》、《设计制作安装合同》、灯组承制项目验收表,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欠付货款的事实。就欠付货款金额方面,文投盛世公司出具的《合同结算情况》。世界公园认可自文旅2018第57号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合同总结算价款、已付款、未付款金额同《合同结算情况》载明一致,亦认可合同编号:WLT-QT-DZLH-S-2019023的《设计制作安装合同》已付金额258万元,本院对上述内容予以采信。本案纠纷焦点在于合同编号:WLT-QT-DZLH-S-2019023的《设计制作安装合同》总结算价款。该合同中约定最终结算价格以区财政审核价格为准,根据世界公园出具的区级政府采购公告网络查询截图内容,其单位参与中共北京市丰台区委宣传部丰台区2020年春节元宵节灯会投标,世界公园在2020年1月20日验收文投盛世公司的灯组之后参与上述投标并以合同金额329.0595万元价格中标,合同于2020年1月22日签订,于2020年2月28日公告,世界公园出具的区级政府采购公告网络查询截图并非合同中约定的区财政审核价格,不符合双方约定,且距离中标合同签订及公告日期一年半后,世界公园于2021年9月6日向文投盛世公司出具《合同结算情况》,确认合同编号:WLT-QT-DZLH-S-2019023的《设计制作安装合同》总结算价款360万元,未付102万元,系其单位对总结算价款的充分确认。世界公园虽出具情况说明,但该情况说明内容系打印形成,仅有**签字按印,未见文投盛世公司**确认,亦未见**经文投盛世公司授权,文投盛世公司对该证据持有异议,该证据内容与文投盛世公司出具《合同结算情况》相互抵触,两份证据从证据形式上判断文投盛世公司出具《合同结算情况》更具证据优势,关于合同标的额的变化属于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根据本案此前主合同金额为变化,双方曾签订补充协议,世界公园关于最终金额以区财政审计金额为准,亦表示挂件数量减少三分之二、4万支地插灯安置及灯饰、灯具拆除工作由世界公园完成,应予以扣减费用的主张,不符合双方交易习惯,亦缺乏证据证明,本院难以采信。世界公园应支付文投盛世公司合同款1333408元。关于文投盛世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上述合同约定,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制作费,甲方不按时足额支付制作费,按照未支付部分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世界公园逾期未付款构成违约,文投盛世公司于本案中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考虑世界公园经营状况受到疫情影响,且世界公园亦在《合同结算情况》中表示待十一黄金周后资金缓解时支付项目余款,综合考量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案涉合同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依据公平原则酌定逾期付款利息,以1333408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66681.6元为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世界公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贡文投盛世丝路会展有限公司合同款13334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33408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66681.6元为限);
二、驳回自贡文投盛世丝路会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19.25元,由北京世界公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