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登区晶鑫玻璃五金商行与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民初3027号
原告:***晶鑫玻璃五金商行,住所地威海市***龙山办三里河家俱装饰材料市场。
负责人:鞠新强,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辉,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广州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侯勇,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王传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龙,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鞠新强,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第三人:于作敏(系鞠新强之妻),女,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第三人:刘树仁,男,195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第三人: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宋村镇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曹建光,经理。
以上全部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辉,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鑫玻璃五金商行与被告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鞠新强、于作敏、刘树仁及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及第三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晶鑫玻璃五金商行、鞠新强、于作敏、刘树仁及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鑫玻璃五金商行、鞠新强、于作敏、刘树仁及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晶鑫玻璃五金商行负担。
审判员  李婉婉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亮亮
书记员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