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盛鸿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03民初2060号
原告: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龙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舒,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盛鸿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前岛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盛鸿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文登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于连江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