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13财保213号
申请人:索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无锡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索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爱某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2,370,348.19元。申请人以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索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爱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70,348.1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索某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