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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重庆金科德元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41166号 原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08号西座1001、1002、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01596187581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被告:重庆金科德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C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E1YY1Q。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84219501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科德元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原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