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中威塑业有限公司

鞍山市中威塑业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智威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民辖终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中威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台大路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黄岩智威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厚施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鞍山市中威塑业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3民初24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由上诉人指定,上诉人指定鞍山台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工业园区四街道二段一号为合同履行地点,故本案应由台安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其共同签订的《模具制造合同》第六条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诉讼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乙方即被上诉人),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约定。现被上诉人依约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林海
审判员陈茜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