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21254号
申请人:江阴天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江市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中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江阴天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中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天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中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84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江阴天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6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天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中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84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440元,由申请人江阴天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