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金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南昌金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03执1012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南昌金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266号江西省展览中心南后院原附3栋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16584400T。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103民初7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南昌金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昌金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798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谌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