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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特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11民初9235-1号 原告:特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特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