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自然温室大棚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通大自然温室大棚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30民初1837号
原告:***,女,汉族,1965年2月20日生,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所地: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生,宁都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1月19日生,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所地:宁都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男,汉族,1987年8月14日生,江苏省泗洪县人,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被告:南通大自然温室大棚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73761480W。
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康华路41号。
法定代表人:于江稳。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468377129。
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8号金瑞大酒店1-4楼。
负责人:***。
原告温**与被告***、南通大自然温室大棚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同日,原告以已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2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百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