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滨民初字第01327号
原告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鑫和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南区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委托代理人***(受二被告共同委托),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受二被告共同委托),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鑫和圆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48元减半收取5424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694元,由原告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