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4执264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太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厂内(首特创业基地办公楼A座)四层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101227618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太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104民初5454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64006.88元及利息(以564006.8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854765.8元及利息(以854765.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303元,执行费1816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