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天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28财保71号
申请人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限额363212.53元),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限额363212.53元)。 案件申请费2336元,由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岚芳
书记员  陈玲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