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203民初10505号
原告:芜湖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芜湖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芜湖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芜湖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芜湖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