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103民初808号
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庄X。
被告:赵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赵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同时向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