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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103民初3833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甲,女,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张某乙,女,汉族,住肥东县店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