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04执107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莲民初字第00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41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16年7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2741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