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与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申9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61号。

负责人:赵帅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原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272号。

法定代表人:韩大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鉷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袁鉷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7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均以其与被申请人纠纷已经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玉红

审 判 员   刘育伟

审 判 员   付 栋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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