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万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海南蔚蓝海岸康养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执1473号之一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执1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万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路莞城段33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WA68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历维永盛(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蔚蓝海岸康养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兴发阁1栋1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6MA5TTED79C。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莞仲裁委员会[2024]东仲案字第716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万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蔚蓝海岸康养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海南蔚蓝海岸康养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一、向万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62656元;二、向万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904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71696元(迟延履行金待算),本案预估执行费为3975.44元(暂计),共计275671.44元(暂计)。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统查系统和线下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不动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本院以271696元额度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5年5月30日至2026年5月30日止),实际冻结5.74元。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址查找被执行人,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被执行人的统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认可法院的执行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的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本院将依其申请办理续封、续冻手续;逾期申请或者未申请,造成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的,其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8月8日印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