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铜官执保字第00107-3号
申请人: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住安徽省铜陵市杨家山街道杨家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3730142-2,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9117516,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工人新村28栋706号。
申请人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410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友好家园11栋604室及阁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