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铜官执保字第00107-3号
申请人: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申请人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410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提供担保的友好家园11栋604室及阁楼。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